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销售固定资产及旧货适用3%征收率,现减按2%计税的行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呼和浩特国税解非,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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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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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了 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
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公司吊销国税解非,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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